2009年11月初,许先生在工作中途被一辆普桑车撞飞,手臂骨折。过后,许先生规定肇事者方赔偿有关医疗费,但肇事者方以“并未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款”为由迟迟不愿负责任。许先生随后寻找肇事者方购买保险“车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申请办理了一系列办理手续以后,迅速从保险公司立即获得了理赔偿款。 2008年7月,曹女士也碰到了相近的状况。但那时候曹女士立即寻找保险公司开展商谈时,保险公司却称,只有对于被保险人计付保险金,曹女士仍需与肇事者方沟通交流商议。 间隔一年的多起特性相近的事情,许先生立即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而曹女士却只有从肇事者方取得赔偿,那样的差别来源于2009年10月起效实施的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在原法第51条中提升了2款要求:其一,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危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需承担赔偿义务明确的,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公司理应立即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其二,若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要求的,第三者有权利从总体上应获赔偿一部分立即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 此外,新《保险法》另外要求,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危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可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而,在新《保险法》执行后,例如许先生那样在安全事故中被害的第三者能够 获得保险公司立即拨款的赔偿金,其合法权利获得了有益的维护。 产险上海市子公司客服人员详细介绍,新《保险法》执行后,若肇事者方确定是企业责任保险顾客,则第三者被害方能够 规定与肇事者方一起到企业服务中心填好一张“被保险人愿意将保险金立即付款给第三方”的知情同意书,那样就能使第三者立即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理赔偿款。 专业人士强调,实践活动中经常出现那样的状况:保险公司早已向被保险人计付了三者险的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运用其在安全事故中的有益影响力,仅仅将一部分保险金赔偿给第三者被害方,乃至未对被害方开展赔偿,而将保险公司计付的保险金转借。 新《保险法》从源头上维护保养了第三者被害方的权益,保证责任险充分发挥需有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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