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受益人未获得驾驶资格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义务额度内垫款救治花费,并有权利向致害人不浅追索。“未获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对受害者有“垫款”义务,与受益人并不发生赔偿保障金的关联。 案件回看: ? ? ?施小姐买来辆新汽车,并与2013年11月17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强险与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 ? ? ?2014年5月6日,施小姐驾驶车子上道与别人车辆发生撞击,交管部门评定施小姐负主次义务。两辆车损害累计为278十元,在其中施小姐担负9143元。 ? ? ?同一年6月18日,施小姐向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施小姐“驾驶证到期”为由拒保。原先,施小姐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4月2日止。保险公司觉得,施小姐的车子保险理赔时驾驶证早已到期,因而回绝索赔。因此,施小姐向法院起诉,规定保险公司赔付。最后,民事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143元。 刑事辩护律师叫法: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要求,受益人为获得驾驶资格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义务额度内垫款救治花费,并有权利向致害人不浅追索。即,“为获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对受害者有“垫款”义务,与受益人并不发生赔偿保障金的关联。 ? ? ?依据上述要求“未获得驾驶资格”应指未原始获得驾驶证和获得驾驶证后因事被销户的状况。而此案安全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证超出有效期限但没满一年的情况,属有驾驶资格但处在“脱审”情况,并不是“未获得驾驶资格”。 ? ? ?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换了驾驶证,换的驾驶证与原来驾驶证在有效期限上前后左右连贯性,末见终断,由此可见公安部门早已追认安全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证的法律效力。因此,理应评定驾驶人到安全事故发生时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资格为由回绝索赔于法无拒。 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 ? ?只需未撤消驾驶资格就应赔。并驾驶证留意立即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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