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车辆保险投保总数的持续增长,顾客对车险商品服务水平规定也愈来愈高,但当今一些保险公司设定保险条款不科学,惜赔拖赔状况突显,造成 车险索赔纠纷案件很多升高。据江苏常熟市崇安区老百姓法院的一项调查数据信息表明,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贵院共移诉涉及到车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总共778件,案审数呈逐渐增加趋势,年平均提高37.4%。 在其中,保险条款內容不科学、免责声明未执行表明责任、非医疗保险花费不赔等状况变成顾客在索赔时与保险公司起异议的最重要一部分。 定损十万商业保险却只赔一半 “购买保险便是为了更好地以防万一,我还买来不计免赔险,如何也要按事故责任占比赔付呢?”2013年9月,无锡市群众李先生和保险公司打着了纠纷案。谈起此次纠纷案件,李先生气小一处来,“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什么都,索赔的情况下跑断了腿都办不太好。” 2012年二月,李先生开车回家了。这时恰逢下班了高峰期,李先生在一个交通信号灯口左拐,殊不知非机动车忽然冒出一辆电瓶车。李先生因刹车踏板不如,与电瓶车发生了撞击,导致另一方邓某负伤,李先生的汽车车门也被撞凹痕。交管部门评定李先生和邓某负安全事故同样义务。 安全事故产生后,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车辆定损,车辆定损额度为十万元。李先生对商业保险车子开展了检修。依照一切正常步骤,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费,但保险公司得出的回应是根据彼此签署的保险合同承诺:“商业保险车子产生路面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据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常负事故责任占比相对担负承担责任”。李先生的上述所说情况,事故责任占比不超过50%,因此,保险公司只想要赔偿五万元。 商议无果,李先生一纸起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案件审理后,评定所述保险条款失效,诉请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车损险保障金十万元。 ■以案释法 按责赔偿有违公平公正当属失效 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所述保险合同第十一条的承诺,不符保险法基本原理和意思自治目地,亦有违平等原则,应评定失效。对保险公司根据该条文,规定按事故责任占比开展赔付的抗辩,法院未予听取意见。由此,法院做出了以上裁定。 筹办审判长郑晓宇庭后强调,保险公司运用其制订格式条款的优点,片面性缓解自身的义务,乃至清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如车损险中的“按责赔偿”、“主车与挂斗连为一体产生安全事故,两辆车的商业保险赔付额度以主车的商业保险额度为限”、“安全事故产生后,未执行立即通告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等,但这种条文均违背了担保法第四十条要求,有违平等原则,当属条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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