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车主向车险公司购买保险了机动车综合险,在保险期内,此车在停车场失窃。车险公司赔付受益人的损害后,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代位向停车场追索.深圳初级法院对该上告案经案件审理觉得,停车场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业务范围是机动车辆泊车,无机动车辆存放新项目,其派发的收费卡,并不是车子存放收费卡,扣除的花费是停车费,并不是管理费.停车场与车主中间存有的是停车位有偿服务应用关联,对失窃车子不辜负存放责任,对此车的遗失不可担负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因而驳回申诉,维护保养原判.但是此外一宗特性同样的案子,裁定結果却反过来.审理该案子的福田区法院觉得,停车场的管理方法设备不健全,在存放牟辆全过程中无法及时处理盗车个人行为,过失取决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付车主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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