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单、批单和尤其约定构成。凡涉及到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选用书面通知。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就是指在中华共和国地区(没有港、澳、台地域)行车的车辆、电动车、电动车、摩托、大拖拉机、各种各样专用型机械车和特种车辆,另有约定的以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确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照承商业保险别担负保险责任,附加险不可以独立保险投保。 不确定值保险合同就是指彼此被告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商业保险标底的商业保险使用价值,只是依照保险事故产生时商业保险标底的具体使用价值明确商业保险使用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在应用商业保险车子全过程中,因下述缘故导致商业保险车子的损害,保险人承担赔付: 车辆损失险 第五条 产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是降低商业保险车子的损害所付款的必需的、有效的救援花费,由保险人担负,最大不超过保险费用的金额。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