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示精神,为缓解缴纳社保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居民一个诊疗本年度内产生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经居民基础医保补偿后,本人总计负担的合规管理医疗费用超出居民大病保险起付规范的一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与补偿的一项民生工程。
居民大病保险确保目标为报名参加居民基础医保的缴纳社保工作人员,诊疗本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费用报销范畴实际包含因医治急性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产生的本人负担的全部花费的合规管理一部分,及其医治20类重大疾病之外别的病症产生的本人负担花费中的1多万元的合规管理一部分;我区行政区外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先由本人自费的一部分不列入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报销范畴。
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报销规范推行按疾病补偿和按医疗费用信用额度补偿紧密结合的方法,最大费用报销额度为二十万。在其中,医治20类重大疾病的,本人负担的合规管理医疗费用一万元下列的一部分,给与17%补偿;一万元之上的一部分,给与73%补偿。医治20类重大疾病之外别的病症的,本人负担的合规管理医疗费用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一部分,给与50%补偿;十万元之上的一部分给与60%补偿。既医治20类重大疾病又医治别的病症的,各自按相对的补偿方法给予补偿,补偿额度累计测算,数最多不超过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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