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白某的汽车因为开关门时一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因此他把车送至所在单位周边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展检修。该修理厂的责任人觉得这仅仅小事一桩,并表明能够 为其代办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使他过两天去取车就可以了。白某签订保险索赔委任书后,便舒心离开。 第二天,白某外出做事回企业时恰好历经该修理厂,想看一看车的维修进展,当他刚迈入这间修理厂,却被眼下的界面震惊:他的汽车的车后盖已被别人砸得破破烂烂,如同刚发生了重特大撞车事故一样。白某赶快找到汽车修理厂的老总问是怎么回事,该老总对砸车的缘故避而不见,就说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更好地顾客的权益,由于白某的车辆损害非故意的、非预估的、非方案的经济价值的损毁和人身安全的损害。白某将信将疑,挂念,因此刻意向保险监管组织资询,是不是有1 000元免赔的叫法,修理厂那样做是不是能够 获得商业保险赔付。 修理厂的作法显而易见是典型性的保险诈骗个人行为,假如金额较大,则归属于违法犯罪。该地原来的车辆保险条款中确有1 000元下列肯定免赔的要求,但做为商业保险顾客,一定不必为了更好地便宜而放任这类违法活动,由于骗赔最后遭受损害的還是众多顾客。一方面,修理厂在车主不知道的状况下对汽车动手脚,根据扩张损害从索赔中盈利,对汽车导致比较严重毁坏,而这类影响通常是顾客在拿车时难以发觉的,情况严重乃至会威协到司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维修运用车主车辆和驾照、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有效证件骗保,总数做到一定水平时保险公司将转送由公安机关举报解决,可能给车主产生多余的不便。假如修理厂工作人员安全驾驶顾客车辆碰伤人或发生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驾驶员又弃车肇事逃逸,车主将很有可能被追责相对的法律依据。最终,骗赔导致的保险公司保障金付款水准升高最后要根据提升保险费用转嫁到车主的身上。 商业保险顾客应当学好保护自己,在送车辆去检修时,一是不必只图便捷划算,最好把车送至靠谱的或是知名品牌较比较好的专业修理厂;二是最好是自身与保险公司立即联络理赔事项,由保险公司派专职人员到厂查勘定损;三是假如必须授权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车险理赔事项,请先向保险公司掌握有关授权委托办理手续,并在车辆检修期内随时随地关心车辆维修状况,如有什么问题,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络;四是妥当存放身份证件、行驶本、驾照等关键有效证件,不必随便交到别人,以防别人谎报材料开展理赔。一旦发觉修理厂有之上个人行为的,要马上向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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