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已交纳车辆购置税,假如符合要求能够 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交申请。负责人税务机关审理、核查,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办理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二、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要求:“车辆购置税的征缴管理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规章的相关要求实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纳税人超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觉后理应马上退还;纳税人自清算交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觉的,能够 向税务机关规定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金融机构当期存款利率,税务机关立即查证后理应马上退还;涉及到从财政中退库的,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财政管理方法的要求退还。” 三、纳税人到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办税服务服务厅领到并填好《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格》2份 四、误征退税纳税人应出示材料 1、第二代身份证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合理凭据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实正本、影印件; 4、纳税人申请书或别的表明原材料; 五、税务机关服务承诺 出示资料齐全、填写信息精确、各类办理手续齐备,合乎审理标准的现场审理,本税收事宜自审理之日起20个工作中日内受理。 六、经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流程审批后,明确是不是愿意退税建议。不符退税标准的,将告之纳税人;合乎退税标准的,出具《中华共和国财政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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