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地区购买要求车子的企业和本人征缴的一种税,它由车子购买附加的费用演化而成。现行标准车辆购置税法的基础标准, 是以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经营者为购买(包含选购、進口、自产自销、受赠、得奖或以别的方法获得并 自购)应纳税额车 辆的企业和本人,缴税范畴为汽车、摩托、电动车、挂斗、农用运输车,征收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购买价×征收率。(2009年1月 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下列排气量新能源客车减征5%征缴车辆购置税。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下列排气量新能源客车减征 7.5%征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车于公共性路面的车子和出航于中国江河、湖水或领海港口的船只,依照其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载客汽车、载客汽车等)、载货量和要求的税款测算征缴的一种应用行为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是在我国第一个由我国法律法规推行的交强险规章制度。《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规章》要求:强险是由车险公司对 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产生路面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不包括本车工作人员和受益人)的人身安全死伤、经济损失,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强制责任商业保险。强险责任限额分成 身亡残废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8000元、经济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其受益人在路面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各自依照之上三项限额的20%测算。责任限额就是指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产生路面交通事故,车险公司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全部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死伤和经济损失所担负的最 高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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