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只要事故属实就能获赔偿
杨芳为爱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1月4日零时至2012年1月3日24时。2011年3月11日晚11时许,杨芳驾车在山区行驶时,不慎撞上石壁。可杨芳考虑夜深人静又在边远山区,遂未曾报案即驾车离开。不料,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6900余元修理费用。
车险专家提示:杨芳的误区在于“只要事故属实就能获得赔偿。”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实际情况中,驾驶员离开现场的动机不尽相同,但即使如同杨芳那样出于方便自己和他人,未及时报案而擅自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无法查清的,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误区:只要损失真实就能获赔偿
2011年3月27日,梁虹驾车撞坏他人汽车后即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了案。通过勘查,交警认为梁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扣押了梁虹的汽车。为尽快让交警放出汽车,梁虹在对方汽车尚未修理的情况下,即与其讨价还价,最后一次性付给对方3万元。当梁虹凭对方收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车险专家提示:梁虹的误区在于“只要损失属实就能获得赔偿。”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指出:向法院起诉或者反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梁虹不能证明损坏的部件、损坏的程度、损失的大小,保险公司便有权拒绝仅按对方出具的收条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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