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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施救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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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小孙曾驾驶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到河北滦县境内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苏某相撞,造成小孙的车辆损坏和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施救费12400元、交通费1000元、停车

小孙曾驾驶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到河北滦县境内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苏某相撞,造成小孙的车辆损坏和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施救费12400元、交通费1000元、停车费1600元。运输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这三项费用,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施救费过高,不同意赔偿。停车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救费是车主或驾驶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且施救费用发票系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车费、交通费不属于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也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赔偿施救费12400元,对交通费、停车费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投保人需要学习一些保险法的知识,当发生保险理赔纠纷时,要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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