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其车辆状况难以保证,会给道路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我国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而在现实中,由于农村地区远离城区,交警执法力度相对偏弱,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低价出售或者购买报废车辆。可是,这一行为背后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出售报废车辆的人也要担责。
最近,凤阳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典型案例:报废车上路出了事故,转让报废车的一方也要担责。2011年1月9日,凤阳县一男子邓某驾驶着一辆小轿车撞到了该县小溪河镇一对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中年夫妻,随后邓某逃逸。事故导致一死一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邓某驾驶车辆为报废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事故中受重伤的李女士将邓某连同出售报废车辆的惠某、李某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邓某、惠某、李某三人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70余万元,其中邓某承担70%,惠某、李某各承担15%。但事后,惠某、李某仍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一直至今,都未能执行法院判决。他们的理由很简单,自己已经将车辆出售,事故发生时自己也不在场,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他们无关。
事实真是如此吗?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的沈智伟律师表示,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转让人明知道车辆已经报废,却故意将车辆转让,存在主观过错,为后期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所以,转让人要承担报废车辆带来的部分风险。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