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李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明明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却因驾驶证被扣满12分后仍驾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偿付保险公司垫付的事故赔偿款12万元。
2014年5月20日,李某持超分、被停止使用的驾驶证驾车出行,与鲁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鲁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与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鲁某家属各项损失12万元后向李某追偿,要求李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元。李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时,自己的驾驶证在有效期间内,并且驾驶证既没有被暂扣、吊销和注销,也没有收到交警部门的有关通知和处罚决定,只是因扣满12分被停止使用。
自己的车投保了,遇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在驾驶证已经扣满12分、被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行驶追偿权的情形,故判决老王偿付保险公司事故赔偿款12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因此,在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明显过错,理应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辩称没有收到有关通知和处罚决定,但该抗辩不能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驾驶证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且李某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属于无证驾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情形,故判决李某偿付保险公司事故赔偿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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