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我市交警部门于今年4月开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引入仲裁机制以来,仲裁调解事故近100起,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将仲裁机制化解民事纠纷方面的优势,引入到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做法,能有效解决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途径较少的问题,这一做法在全省尚属首创。了解到,我市目前处置交通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当事自行和解、当事各方向交警部门共同提出调查申请、当事各方共同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一方或各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等途径,但这些均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往往一个流程下来,不但程序繁杂,手续麻烦,还存在处理时间较长,变数很大等因素。
市交警部门针对市情、民情,结合当前我市事故处理工作特点,制定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入仲裁做法的方案。经过筹备,我市第一个交通事故仲裁庭于今年4月1日成立运作,并于今年4月3日上午,成功调解并仲裁确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使得这起2015年2月发生在霞山区的大货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得以顺利了结,截至目前,利用仲裁调解的交通事故已达近100起。
昨日,采访了不久前拿到仲裁调解书的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李某。李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是外地人,赔偿数额比较大,且协议中写明是分期给付,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李某总是不放心。“对方反悔了怎么办?对方不守信用拖着不赔怎么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另行起诉,另行解决,不知要增加多少麻烦。此后,李某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决定请求仲裁委对调解协议进行仲裁确认。交警部门和仲裁单位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了仲裁调解书。李某拿到仲裁调解书后,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他告诉:“有了仲裁调解书,便有了保证。一旦对方不履行协议,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怕对方变卦了。”
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交通事故仲裁所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仲裁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一裁终局的性质,减少了到法院打官司的麻烦,遇有不履行调解事项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保险公司快捷理赔,收费低,缩短结案时间等特点,特别适合需要法律确认调解事项、不愿到法院打官司、快速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的案件。同时,引入仲裁机制缩短了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周期,给群众带来极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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