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就是指彼此被告方互相担负的支配权、责任均有偶然性,需视偶然事故的发生状况怎样而定。就保险公司来讲,将于什么时候给付保险金,是给付意外事故身亡保险金還是病症身亡保险金;就投保人来讲,可否领到保险金,什么时相关责任的执行、支配权的享有,都在于保险事故是不是发生与什么时候发生,因此 事前都不可以明确,因此具备射幸性。 正由于合同书具备射幸性,这就规定投保人对商业保险标的务必要有保险价值。如投保人是以别人性命做为商业保险标的,尚须征求受益人自己的愿意。合同书的射幸性,亦使保险公司对不能意料或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担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签订时,商业保险标的的风险早已发生或早已解决,也就是商业保险风险已荡然无存,这类合同书均属合同无效。比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受益人已出车祸而身亡,则该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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