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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自首赔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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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拖拉机先后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及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电瓶车乘坐人官某某(潘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潘

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拖拉机先后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及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电瓶车乘坐人官某某(潘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潘某某及另一乘坐人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当即到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万元,被害人及亲属对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构成自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告人亲属的赔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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