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商业保险确保的目地,投保人与保险人承诺商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联的协议书:由于商业保险关联主要表现为一种合同书关联,因此 商业保险主题活动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执行与停止。 合同书的签署是被告方彼此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直由被告方一方提意见,在彼此协商一致的基本上,合同书才可以创立。签订合同书的程序流程一般分成要约与服务承诺2个关键流程,保险合同一样这般。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理应遵照公平公正互惠、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的标准,不可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服务承诺有其独特性。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较独特的合同书,做为合同书报关单证的投保单、保单等一般由保险人一方事前拟订。一般觉得,投保人填好投保单并交到保险人,即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个人行为,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凭据。投保人一般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但又不肯定。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填好好的投保单,在审批后签名保险投保并出示保单,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服务承诺人,保险合同创立;可是假如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填好的投保单又明确提出了新的合同书标准(如变化保险费用或调节保险费用等),这时保险人则变成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变成被要约人。也有一种状况,保险人在其合同书中承诺,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货第一期保险费用起创立。这时候,假如投保人交货保险费用则合同成立,保险人也具有了要约人的功效。但一般状况下,保险人是被要约人,保险合同的服务承诺一般指保险人的愿意。保险人表示同意的方法能够有:保险人签名表示同意;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费用收条表示同意;向投保人出示暂保险单、保单等商业保险凭据表示同意;以其他书面通知表示同意;以某类个人行为(如接纳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用)表示同意。在中国,保险人口头上表示同意不视作保险人的服务承诺,保险合同要一律选用书面通知。 商业保险要约一旦被另一方服务承诺,合同书自即日起创立。因而,对合理合法的、合理的立保险合同要约表明服务承诺的時间,即是保险合同创立的時间。保险合同的创立不因保险人出示保单或别的商业保险凭据为要素。一般状况下,合同书在其创立时即另外起效,但保险合同的创立却不一定代表着起效。比如人身安全保险合同的起效是附带标准的,仅有当投保人一次交请或交货了第一期保险费用后,合同书才宣布起效。各种保险合同的起效标准是不一样的。最终必须确立的一点是,依照法律法规,保险人没有权利最先明确提出要约。因而,保险人向投保人出示投保单不属于要约,保险人向投保人宣传策划商业保险并出示投保单仅是一种要约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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