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放心保)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父亲不慎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之下,受害人母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惠城区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近日,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父撞死子 保险公司拒赔2012年4月25日,项某付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惠城区潼湖某砖厂路段倒车时,不慎碰撞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7月15日~2012年7月14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小磊的母亲石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278603.4元,分别是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但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元),而对于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判决:险企应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石某琴和项某付的儿子,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石某琴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案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双方并没有争议,被告也进行了赔付。而争议的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受理该案的惠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扣减被告已赔偿的110000元和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此外,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