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的话就一定要就要买噢。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车辆损失险赔偿的分类情况。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下面分明详细讲解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的计算方法。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经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没有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经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为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实际价值减去残值,)乘上责任比例。(实际价值为保险车辆按相关规定折旧后的价值),如果保户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选择不要残值,把残值推给保险公司,否则保户会吃亏。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衽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例如,A以2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车投保金额为20万元。后驾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A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鉴定该车为车辆损失险的全损,核定该车残值为4万元,同时结合该车车价下落及磨损等情况,核定该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6万元。那么,该车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是多少呢?因A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免赔20%,由于其车保险金额为20万元,高于该车辆损失险时的实际价值16万元,所以,计算时应以该车16万元为准,则保险赔偿额=(16-4)×(120%)=9.6万元。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
具体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例如:B为其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13万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B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经保险公司鉴定为全损,残值为6万元,并认定该轿车在出险时实际价值为16万元,则保险公司在计算该车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时,应以保险额13万元来计算,而不是以该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来计算。因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免赔损失的5%。那么,保险公司应赠付B的金额应为:(13-6)×(1-5%)=6.65万元。车辆损失险的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对部分损失的赔偿也分为两种情况: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应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其公式为:赔偿额=(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1-免赔率)。 例如某日,C为其车辆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为该车的重置价格20万元。同年8月在交通事故中,该车前保险杠、前车盖及前大灯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复后花花费9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C对事故同等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其损坏的保险杠、前车盖、前大灯残值为500元。由于C是以新车购置价格20万元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该车的部分损失,应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付金额。因C以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名赔损失的10%,则C应得的赔偿额为(9000-500)×(1-10%)=7650元。 2、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车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应当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其公式赔偿额为:(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 例:D以25万元购买一辆新车。投保金额为20万元,该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失,花修理费8000元。经保险公司核定,车辆损坏部分的残值为400元,因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对其损失免责20%,则D实际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为(8000-400)×(200000÷250000)×(1-20%)=4864元。应当注意,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的赔偿,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1.车辆损失险(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三)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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