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 载的货物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 任何损失;(二)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 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三)货物遭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 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一)车上货物因保险事故受损,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 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失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核定损失。(三)若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超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的,保险 人按保险机动车核定载质量与实际载质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四)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 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8%,负次要责任 的免赔 5%。单方事故绝对免赔率为 15%。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 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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