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唐某为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5月,唐某在驾驶该车时车辆失控,车上人员郝某跳出或被摔出车外后,被车上滚落物砸伤致死。事后,交警认定该车司机全责。车主唐某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三者险理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郝某不符合三者身份,只同意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因为,依据车主所投保的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同时,该条款“释义”部分规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一审时,保险公司辩称:一,郝某在事故发生时尚在车上,在发生事故过程中才离开车体的。标的车失控、郝某脱离车体、车上货物掉落并将郝某砸死等共同构成了本起事故。二、唐某虽然投保了三者险,但根据三者险保险条款,车载货物掉落是三者险的免责情形。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一,认同保险公司提出的事故包括车辆失控及其之后的一系列连续动作。车上人员和三者的身份是处于变化中的。但是,郝某在离开车体的瞬间,其车上人员的身份发生转化,其触地后被车上滚落物砸伤时,身份符合保险法上第三者的特征,被告应以三者险理赔。二,对于车载货物掉落三者险不赔偿的规定,本院认为,虽条款未对车载货物掉落的原因限定任何条件,但适当地以“车辆的常态运行”以及“车体与货物的固定”等可归责于车辆使用人的原因等予以限制的理解,显然更符合人们的日常思维习惯。特别是被告“承保的危险”(车辆失控)直接导致“不保危险”(车载货物掉落)发生的情况下,承保危险构成保险事故后果发生的近因,“不保危险”的发生不能成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基于以上分析,同时,由于被告未举证其已向投保人做出与其对条款的解释无异的说明,故本院对该条款依法采集对原告有利的解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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