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所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且每天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一)车上货物因保险事故受损,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损失情况,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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