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牵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进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人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毯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脚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替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侮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替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悄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进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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