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胶证进行审脸。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捆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仿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替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又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普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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