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根据举报深入调查7个月后,前日采取代号“Moon hiker”行动,共拘捕31名男女,当中包括4名医生,他们涉嫌制造交通意外诈骗保险赔偿,警方有关行动仍在进行。被捕23男8女,年龄介乎22岁至55岁,当中包括3名的士司机、3名私家车司机、8名的士乘客,13名私家车乘客及4名医生,全部仍被警方扣留调查。
消息称,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去年6月接获相关机构举报,怀疑有人刻意制造交通意外后,向保险公司索偿。
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经深入调查后,前日采取代号“Moon hiker”行动,在香港多处目标地点拘捕31名涉嫌串谋诈骗的男女。警方调查显示,有人驾驶私家车刻意在马路上撞向前方的士,私家车及的士上所有乘客均报称受伤,再由指定医生作身体检查和治疗及签发病假纸,分别获得52日至94日病假。伤者从而向保险公司声称失去病假期间的收入,透过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索偿10多万(港元,下同)至90多万元。被捕男女,涉嫌于2009至2010年期间,就3宗有关的交通意外向2间保险公司索偿合共868万元,有关保险公司已作出300万元赔偿。汽车的第三者保险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车保险(第三者意外)条例》所规定,强制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一定要备有有效和符合条例规订的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物损毁及有关的法律诉讼和其他费用。其中第三者伤亡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第三者财物损毁赔偿限额为200万。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各词应解释如下——“当局”指总督会同行政局,或总督会同行政局在宪报刊登之公告中委任之人士或团体;“认可承保人”——(a)就保险单或保证书而言,指任何承保人,而在有关保险单或保证单发出时,该承保人乃——(i)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准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或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六条获总督会同行政局认可之保险商协会;及(b)包括在英国称为劳埃德之保险商公会;“驾驶人”,倘另有人担任司机,则除包括该人外并包括参与驾驶汽车之人;“驾驶”一词亦作如是解释;“承保人”指认可承保人;“汽车”指原拟或经改装后在道路上使用,及以机械推动之车辆,并包括不论是否附有侧车或拖车之电单车、机动三轮车,配有摩打之单车或三轮车,以及道路交通条例第(2)款所指之乡村车辆,惟不包括由其他汽车拖曳之车辆及只在铁路或电车轨上行驶之车辆;“汽车保险业务”指属于保险公司条例第一附表第三部第十类所述性质之保险业务;“车主”就属于租赁或分期付款购买合约标的物之车辆而言,指根据该合约拥有该车辆之人;“保险单”包括临时保险单;“道路”指公众人士有权进入之所有公路及其他道路,并包括只有持有警务处处长或运输署署长所发许可证之公众人士方可在其上驾驶车辆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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