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买车之后接下来就是上牌和办理各种保险,车牌号码常常是精挑细选,而车险则往往被忽略甚至随便买买就算了。车险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排列组合,买得合理在驾车过程中会省却很多麻烦,买得不够合理则可能给将来留下不少隐患。
可是面对种类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以及一些新出台的规定,究竟应该怎样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值得关注的一些细节。课堂笔记重点1新车投保要避免两个误区新手投保一般来说可能需要注意这样两个误区——一是避免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所谓超额保险,打个比方,某人的车辆价值15万元,却投保了20万元的保险,认为多保多赔,不足额保险则恰好相反。其实,这两种投保方式都是错误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避免重复保险。打个比方,小张买了辆新车,先去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然后就同一部车子,再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去投保。
《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付。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
此外, 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