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只需顾客是带病投保的,无论过去了多久,只需在理赔时,保险公司查清在购买保险前,顾客的确经历有关病历,彻底能够拒保。可是在新《保险法》执行后,只需保险合同時间超出2年,立即顾客是带病投保的,理赔还可以获得。这就是在新《保险法》中增加的相关不能抗辩条文,但审判长也提示说,这一条文和免除属实告知并不一样。
实例:在购买保险时就得病,因此在理赔时,差点未果。群众李女士就在近期,如愿以偿得到了保险公司付款的4万元理赔金。据统计,早在2006年,李女士就选购了某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商业保险,2万元的保险费用。受益人依据保险条款承诺,假如诊断重疾时,按保险费用二倍,保险公司计付重疾保障金。2009年4月,李女士被医院门诊诊断,身患漫性慢性肾衰,之后接纳了换肾手术。
2009年10月,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理赔申请办理,保险公司拒保。原因是:依据病史,受益人已患漫性肾病综合症十年。而当时的投保单上有关近期身体状况及以往十年是不是身患下述病症一栏中所有填的是不是。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有意未执行告知责任为由,回绝理赔。
李女士称,她在购买保险时已向保险营销员属实告知了本身的病症,但业务员称不危害保险投保,并帮助填完保险单后交给她签名。因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承诺付款保险费用4万元。法院最近对本案作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诺付款保险费用4万元。
剖析:超2年不告知也可以赔付
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李晓琼审判长表述说,法院作出这一裁定,是依据新《保险法》中加设的不能抗辩条文: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可终止合同;产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理应担负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的义务。换句话说,即便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保险合同创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可以再用该原因终止合同,应担负计付保障金的义务。
当地法院现阶段在案件审理的商业保险起诉中,有20%的案子都归属于这类投保人因为沒有尽告知责任,进而促使理赔遭到到回绝。王审判长说,近期一些年,因为保险公司要想扩张销售业绩,在拉保险单时,销售人员通常十分比较宽松,在理赔时,常常会由于保户沒有属实告知而拒保。在执行新《保险法》后,严进宽的方法可能转化成宽进严出出,而针对保险公司的运营个人行为,她们将遭受更严苛的管束。
提示:不能抗辩条文非免告知
尽管有新《保险法》为投保人撑着,但市中级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宿敏還是提示群众,不能抗辩条文并不代表着购买保险时可免除属实告知。如查证是故意骗保个人行为,就算超出2年,保险公司依然会不付,并将追责因涉嫌工作人员刑事处罚。
在生活、诊疗等商业保险中,要属实回应保险公司书面形式了解的健康情况等难题;在汽车保险中,要具实填好车辆型号(小汽车、农用三轮车或货车等)、车子特性(运营车子或者非运营车子)等。宿敏提示说,针对投保人而言,得病并不一定不可以购买保险,仅仅在保险险种挑选和保险费用金额上各有不同。投保人不必因担心多交保险费用或担忧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投保,而不向保险公司开展属实告知。不然,一旦保险理赔,很有可能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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