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明确说明”含义交强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而该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也由国家以交强险条例的形式予以颁布,并具有强制力,因此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中的条款,都不能阻止交强险保险条款的效力发生。
而商业保险则不同,车险中包括许多商业保险,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车上人员险等等,有旬广告词说得好,“不是所有的保险都适合你”,每个保险公司针对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均有所不同,明晰每个保险公司关于以上险种保险条款内容的不同,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最满意的保险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合意签订保险合同,就需要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而从以上各部门对“明确说明”的不同理解可看出,对明确说明的具体内涵、明确说明的方式、程度等等都需要一个统一的理解,以解决现实中因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不同理解导致的处理不一的问题。明确“说明"的含义。
“说明”其实应包含两层意思,一为说,即应提示的意思,二为明,即不仅提示,还应提示其中的明确含义、具体内容,帮助投保人辨明保险条款的具体含义,特别是其中任何涉及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大多仅仅起到了提示的作用,仅是告知投保人某条或某章节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内容,这显然与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法理和立法目的不符,不能够使投保人在真正了解、明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对该内容达成合意,也不能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因此,该“说明”不仅应包括提示格式条款为保险合同的内容,还应包括对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明确说明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投保人有疑问的条款,以及对投保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而免责条款不仅应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免于赔付保险金的情形,还应包括少赔、予以赔付的条件等等。
现在有很多的保险公司其保险条款对于免责条款均以专门章节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还有某些条款也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却并没有放在专门的免责条款章节,而是散置于保险合同的不同地方。例如,某保险公司的乘客意外险中规定,60岁以上的乘客赔付标准按照60岁以下的乘客赔偿金的一半予以赔付;还有便是非医保条款的规定,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非医药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或是按照所有医药费用的10%予以扣除,这些规定均是保险公司少赔的情形。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在免责条款一章出现,投保人往往难以察觉。因此,明确说明义务针对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整个保险合同的所有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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