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车险市场,这种局面的产生是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运作,控制经营风险的一种回归。这种作法使保险公司在维护公司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相应地维护了保户的利益。试想,有哪个消费者愿意到一个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去投保,而保险公司又拿什么去保障自己的赔付能力呢?保险公司在承保高风险车辆的同时也要生存和盈利,同时还要体现对低风险车辆的公平,针对不同情况采用浮动费率、修正核保政策,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笔者认为,完善车险市场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发挥为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功能,决不能把经营的亏损全部转嫁到保户身上。任何一个险种都意味着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需要保持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只求收益而不担风险。
其次,保险公司内部应该加强管理,增强自身约束机制,降低内部经营成本,搞好资金运作,以此带动盈利的提高。
第三,保险公司应负起向消费者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责任。使消费者对核保政策有正确的理解,指导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选购适当的险种,把保费支出控制在较为经济的范围。
第四,消费者应当理性面对核保政策。目前车险费率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并不是所有车辆的保费都上涨了。对不同风险的车辆,保险公司针对投保车辆的赔付情况,有升有降地实施费率浮动,且浮动范围较大。
第五,消费者有责任从我做起树立安全意识。为什么营运车、大货车、出租车和新手上路的私家车成为令保险公司头痛的四类车?主要是这些车出险大都由于超载、超长、疲劳驾驶、驾驶技术差等原因造成的。如果驾车司机多一些安全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可以大大降低。
第六,某些消费者需要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我们不能否认,在车辆出险的理赔中,存在着部分骗保行为。这种行为无疑催化了保险公司调整其核保政策。
第七,汽车生产厂家应该行动起来,从考虑汽车驾驶的安全性、防盗性等方面,更多地表现出人文关怀。国外的汽车生产厂商会对保险公司公认的失窃率高的车型,在出厂前加配特有的防盗装置。而且厂商会随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反馈意见作出相应调整。而目前国内的汽车厂商显然过于被动、滞后。
最后,如果汽车生产厂因其生产出的汽车价格便宜而畅销,但却因配件昂贵而被保险公司拒保,汽车生产厂应从其长期发展战略上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刚刚起步走向市场化的车险市场,难免会走些弯路,车辆保险核保政策的调整在所难免。完善车险市场是全社会的责任,而不应把这一责任强加于保险公司或消费者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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