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车险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责免赔”,即无责车主索赔难,从而引发车主“买保险无用”的不满情绪。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国内保险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在接受小编采访时表示,“被保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关键是其支付了保费,至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果如何,这与被保险人完全无关,保险人不能预想难以追偿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就是这"无责不陪"条款,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很无奈,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而处理事故的交警也心知肚明,违心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可以说,"无责不陪"条款的社会效应极差。”
针对该条款,前不久发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车险代位求偿制度。《指引》称,为了方便被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是个保险术语,《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通俗的说在车辆保险中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在本案中保险金额19万就应该是保险公司承诺可能赔付给车主的最多钱数。
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了。事实真是这样吗?
小编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果然,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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