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保险的二手汽车在交易中,在两种情况下易导致纠纷。一种情况是车辆已转卖他人并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保单的批改手续,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未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第二情况是汽车已经交付,买方也支付了购车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和保单批改手续,即本案所述情况。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只要双方完成了交易行为,就构成保单所说的“转卖”,不论车辆是否过户,被保险人均应及时办理保单的批改。而张某却认为,按照人们的习惯,车辆买卖应以登记过户为标志,没有过户就不构成保单所说的转卖,自己对该车仍享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仍应赔偿。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保单中的“转卖”便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理论上讲,一项完整的汽车交易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当事人达成买卖的合意,买方付款,卖方转移车辆的占有;二是卖方配合买方办理车辆过户,最终落实车辆的所有权。本案中,双方的交易只完成了第一个阶段,赵某付了款并占有使用了车辆,此时虽未办理过户,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车辆灭失的风险也已转移给了赵某,张某对车辆失去了保险利益,如不及时地办理保单批改,保险责任将随之终止。从这个角度看,保单中的“转卖”应解释为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并转移了车辆的占有,而非为最终完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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