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险监管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力为根据的强制行为。保险监管在性质上不同于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同行业工会(或保险行业协会)对会员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同于以产权为基础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同于以公司章程为根据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同于以授权为根据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这些保险监管对象而言,无论它们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保险同行业工会、保险公司的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不能取代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
(5)保险监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并不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即按照等价交换的商业性原则经营的保险业务,习惯上简称为保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适用于商业保险,但并未称《商业保险法》。社会保险虽然也含“保险”两字,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性质、经营原则完全不同,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分别立法,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6)保险监管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管理指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定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受理保险公司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办理保险许可证颁发和变更事项等。监督指监督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的市场经营行为必须合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违反者予以查处,监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并督促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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