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目前,×法院审理了一起车损险案件,具体情况是:2003年1月29日,沈×花12.3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沈×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
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沈×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沈×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致实际中的纠纷频出。
【案例结论】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
虽然车险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方面,本案的判决将对以后车险的执行和操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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