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根据出险通知书,尽快查抄出险车辆的保险单和批单,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情况、保险车辆情况、投保内容等进行查核,然后办理立案手续。
查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出险通知书是否加盖收件章并载明时间。
(2)核对保险单证、行车执照和驾驶员执照等。
(3)查核承保内容。
(4)编制理赔案号。
(5)依保险条款,初步判定是否应负责任。若事故原因不属于承保范围,应拒赔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对于在承保范围且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业务人员应进行理赔登记。
(2)对于不在保险有效期或明显不属于承保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出险通知书和立案登记簿上签注“因×××原因不予立案”的字样,并向报案人做出耐心解释。
(3)承保车辆在外地出险,需要代查勘的,应立即安排代查勘公司,并将其名称载在立案登记簿上。
受理案件结束后,由查勘定损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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