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其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种类。
①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其解除的效力仅向将来发生。我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其解除的效力溯及自保险合同成立时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后果。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其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取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基于以下条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效力仅向将来发生。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结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其欺诈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②基于以下条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效力溯及自保险合同成立时发生。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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