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有效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从而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当事人不得提出解除外。其他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经当事人协商而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关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除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专门约定外,法律的限制较少。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提出解除外,投保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自由。
在保险实务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可以基于以下条件解除保险合同: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肯定不会发生。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者消失。③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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