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车险公司购买保险了个人财产综合险并额外了盗抢险及现金、饰品盗窃商业保险。保险单中承诺的保险费用为12000元(在其中现金保险费用为1200元)。保险期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失窃。经现场勘查当场发觉李某家的防撬门被砸开。遗失物件及现金有数码照相机一部,宝贵纪念邮票若干枚,高級真皮皮鞋一双(置放楼梯道里),现金1000元,放到楼底下院子里的单车一辆。总共损害额度10000元。
车险公司的理算結果是历经核查税票发觉,数码照相机为当初选购,因此 不扣减折旧费,依照售价5000元赔付。因为额外了盗抢险及现金、饰品盗窃商业保险,根据条文对遗失的现金1000元全额的赔付。理算后的赔付额度为数码照相机5000元,现金1000元,总共6000元。
依照要求,位于保单所注明详细地址内的个人财产,在商业保险标底范畴内,由此可见商业保险资产务必置放在商业保险详细地址房间内,李某住在房子,商业保险详细地址填好的是李某家的模块门牌号码。因此 ,此案的房间内就应指住宅內部。楼梯道不可算做房间内,储放在楼底下院子里的单车也算不上做房间内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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