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
2)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白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5)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6)约定了绝对免赔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赔款计算时扣减约定的绝对免赔额,但每次事故只扣减一次。对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同时适用,使用顺序为先使用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再扣减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率与增加免赔率累加计算。
7)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目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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