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问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汽车保险的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其生效的时间有同一时间和非同一时间两种可能。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经过核保签章,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限的约定与交纳保险费的时间是统一的,对于这样依法成立的汽车保险合同,合同生效与成立的时间相同,属于第一种情况。此时,履行保险合同不易发生因合同效力引起的纠纷。
汽车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非同~时间的情形,多发生在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间的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此类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按时如数交纳保险费,作为生效的条件或者约定一个合同的生效期限,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虽然投保人办理了有关保险手续,但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全额交纳保险费,汽车保险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时间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投保人在违反约定条件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试图通过补缴保险费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这种违反保险经营原则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保险属于承担不确定性的风险,汽车事故一旦发生就是确定性的风险,不是可保风险的范畴,保险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实施补偿的,没交保险费而取得补偿无疑会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再者,投保人不履行所附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就不能生效,更谈不上履行合同。同样,对于约定合同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只有在生效期限届满时,合同才开始生效。此时,合同履行与否取决于约定的生效期是否届满,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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