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不仅要掌握保险专业知识、熟悉保险市场需求,同时还要有金融、法律、国际贸易等各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为投保人争取到较好的保险条件。由于保险经纪人为保险人招揽、开拓了业务,因此其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和不行为均不能约束保险人,因经纪人的疏忽而使投保方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保险责任,由经纪人自负。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要求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时应尽的义务,对经纪人同样生效;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除非受投保方委托,保险经纪人无权向保险人索取保险赔偿或给付金。此外,保险经纪人虽然没有代投保方选择保险人,但他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问的媒介,又以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以争取在较有利的条件下获得保险保障。从国外保险市场看,保险经纪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其主要业务内容有:向投保人介绍保险市场情况;帮助客户填制投保单;为投保人争取最佳保险保障;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助索赔等。与保险代理人类似,保险经纪人提供了保险中介服务,要依法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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