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更好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员尤其是广大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人社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做好经办服务,于是李姓村民省却了先企业参保或户籍受限等麻烦,成为了该镇第一政策受益人,有了本文开头一幕。
链接:《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50号):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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