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温州发生一起玛莎拉蒂与轻便摩托车相撞事故,双方承担对等责任。摩托车主因事故切除脾脏导致伤残,向玛莎拉蒂车主索赔医疗费等23万多元;而玛莎拉蒂车主也向摩托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等14万多元。双方为此先后起诉,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事故回放: 一审认定: 2011年6月30日,温州市民叶某开着一辆玛莎拉蒂轿车沿温金路由东向西行驶,在一个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对向开来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贵州籍摩托司机刘某及其后座一名乘客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 针对叶某支付给刘某的赔偿,法院认为,法院审理认定,摩托车主刘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97854.8元。叶某的玛莎拉蒂轿车已投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内赔偿刘某120500元。而刘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177354.8元,叶某负责赔偿50%即88677.4元。由于叶某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共赔付刘某191680.8万。加上叶某已支付的赔偿款17496.6元,刘某共获赔209177.4元。 针对刘某支付给叶某的赔偿,法院认为,叶某修理马萨拉蒂轿车花费87000元,刘某应承担50%,即43500元。而叶某车辆的合理修理费已经保险公司定损,叶某也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其要求刘某赔偿车辆贬值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叶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责任认定: 叶某驾驶机动车行左转弯时没有及时减速,对对向车辆动态注意不够,以致临危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载人上路,且未在道路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结果: 摩托车主刘某因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随后做了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而叶某的玛莎拉蒂维修费则花费87000元。
诉讼缘由: 2011年11月,刘某将叶某及其保险公司告至鹿城区人民法院。刘某认为,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3万多元。 2012年2月,叶某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刘某的车辆损失赔偿诉讼。叶某认为,自己为修理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87000元,还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及车辆贬值费。要求刘某对半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车辆修理费43500元、车辆贬值损失费10万元、误工费等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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