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5月2日,我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同向行驶的小轿车,导致小轿车司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大队认定,我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司机不负责任。我持有的执照是C1照,是不允许驾驶重型货车。请问,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九江刘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赔付之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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