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南城县一林农雇主马某雇佣邻村的农民工花某、石某为其去山林中伐树,答应每天都会付给每人工资80元。由于花某在锯树时操作的失误,将锋利的、高速运转的机动油锯锯在另一名雇员石某右小腿上,结果导致了石某右小腿流血不止,伤情十分严重,当即被送往南城县人民医院紧急抢救,后又转至南昌市某医院治疗,住院了73天,先后花去医药费等4.7万元。
后经法医鉴定,石某伤残为六级。 雇主马某与雇员石某就赔偿金一事协商久未果。于是,石某一纸诉状将雇主马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误工等费用共计23.5万元。一审法院经调查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马某赔偿石某医药、误工等费用共计162880元,并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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