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5日晚,连驾照都没有的李某酒后开无号牌摩托车出了普兰店市,由南向北行驶,李某喝多了,明明见一人在前方正常走路,硬是从后面把行人撞倒,行人受伤。交警赶过来,抽血化验,鉴定结果为李某血中含乙醇成分127毫克/100毫升。李某先被刑事拘留,后来改成取保候审。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想少判点,把伤者损失赔了,两人达成赔偿协议。有了这点,李某心中有了底气,他问了专业律师,自己血液中的酒精量超标不是太多,法院应该判得不重。去年12月22日,普兰店法院一审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上诉,说自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市中院法官审查,李某是醉驾,既没驾驶证,开的又是无号牌摩托车,这都是从重情节,一审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量刑,都考虑到了。结果今年2月初,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习惯了违规,便不再觉得不妥。直到上了公堂,才明白自己一直在禁区里肆意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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