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至凌晨后,司机刘某当日下午迷迷糊糊地开车上高速,幸好被高速公路第一支队韩家河大队民警查处。
5月6日16时,韩家河大队民警在兰州南收费站执行勤务,当检查车号为甘A·GV0XX号小型轿车时,民警发现车内有酒味。通过询问驾驶员,确定驾驶员刘某涉嫌酒后驾驶。为及时固定证据,大队民警立刻通过酒精检测仪对当事人进行吹气检测。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员刘某本人对5日晚喝酒至凌晨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韩家河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九十一条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驾驶员刘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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