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玻璃被砸 保险公司担责七成
近日,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000元。 2014年3月25日,杨某的小轿车停放在西峡县一家酒店门口被人砸坏,玻璃破碎,相关部位受损。事发前,杨某为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种。
事发后,杨某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后杨某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1万元。杨某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机动车车险条款为列明式条款,根据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在车辆受到碰撞、倾覆、坠落等情形将予以赔付,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提及车辆被砸属于保险责任,因此不在约定赔偿范围之内。因杨某投保了玻璃破碎单独险种,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换玻璃费用。无奈之下,杨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提供了公安机关案件未侦破证明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规定,碰撞造成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范围。碰撞的解释,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杨某的车辆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而且,杨某的车辆被砸对于他个人来说是意外。
因此,杨某的车辆被砸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有权扣除30%的免赔率,向车主赔偿70%的损失。由于杨某车被砸最终并没有找到砸车的相关责任人,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七成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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