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主为节省几百元,未购买交强险,驾驶员驾驶该车发生车祸,车主不得不自掏腰包,赔偿了11万余元。
去年8月,张某甲驾驶彭某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与张某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乙严重受伤且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确认张某乙车祸所致损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和九级,张某乙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合计230154.68元。就事故赔偿问题,张某乙向三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近日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张某甲作为车辆驾驶人,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彭某作为该车的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应投保却未投,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张某乙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被告彭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应赔偿其115874.4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部分,则由事故发生者张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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