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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屋内猝死,房东索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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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民老梁将原本准备给儿子做婚房的房产出租给一家幕墙公司供员工住宿,然而一名计划外的住宿员工入住仅一周便意外死亡。老梁认为发生如此触霉头的事情,会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向公司索赔30

市民老梁将原本准备给儿子做婚房的房产出租给一家幕墙公司供员工住宿,然而一名 计划外 的住宿员工入住仅一周便意外死亡。老梁认为发生如此 触霉头 的事情,会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向公司索赔30万元。
昨天,双方在静安区法院对簿公堂。合同明确入住者姓名据原告老梁诉称,他与该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签订《租赁合同》,由老梁将其合法拥有位于本市新闸路某号A、B室两套房屋打通,出租给对方公司,且约定租住者不得超过3人。租期为一年,租金为9000元/月,由涉案公司付三押一,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老梁。在《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双方还约定由该公司明确实际居住的三名公司雇员的姓名,需将他们的身份材料提交给出租人。
2012年8月21日,老梁突然了解到该公司违约安排了非限定范围的其他雇员入住,并且该居住人于2012年8月20日在租赁房屋内死亡。老梁诉称该房屋原本打算作为儿子的婚房,现由于该公司安排的居住者在此房中死亡,按我国社会的风俗习惯,给该房屋使用已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直接产生了房屋价值的实际贬损。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赔偿30万元。
双方辩论观点分歧大法院上,原被告双方主要就合同是否限定特定三人入住房屋展开辩论。原告方认为,房屋系原告准备留给儿子做婚房使用,内部装修考究,家具价值不菲,原先与被告方签订合同时,特地了解了所住三人的情况,对入住者的身份有所甄别,房东对于入住者的数量以及身份是有所要求的。原告老梁表示,在签合同时,得知对方将要入住房屋的是三名公司高管, 两名项目经理,一名销售经理后,才安心将房屋出租给对方。被告则表示,租住的房屋内始终只有3人入住,并且合同上也只是写明三人入住,并未规定是哪三个人。所以并没有违约行为。今年5月,三名原住在房屋内的员工被调往他处,房屋不可能空着,便安排了其他员工入住,但房屋中居住者数量一直没有超过三人。被告方认为,死者入住该房屋仅为一周,而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认定系猝死,应属自然死亡。
出租人并不能因为房屋内有人死亡,就得出该房屋会贬损的结论。老梁认为,被告违反合同,安排非限定人员入住,而入住者的死亡,与原告出租房屋价值实际贬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庭审中双方辩论观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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