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梅天降大雨,物业保安怕停车场内水浸车,指引月保车主另外停放。小车半夜被盗,损失由谁赔?
昨日,广州中院审理该案件,认为物管公司应赔偿一半。2010年6月22日半夜,家住天河区的赵先生发现其停在小区门口的小车被人偷走,遂对该小区停车场经营者陶燕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赵先生的理由是,事发时该物管公司对小车有保管义务,他交了6个月的保管费,有收据证明。
物管公司的两名保安同时证实,因当天雨大,停车场有水浸危险,保安便让车主将车开出并答应帮忙看管。赵先生将车开至小区门口停放,后来保安半夜听到碰车响声,意识到有人偷车,上前阻拦并通知赵先生,但小贼还是把车成功偷走了,造成7.8万元损失。物管公司则认为,小区门口外不属停车场管理范围,无需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小区门口不属于停车场的经营范围,但物管公司保安的看管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表明物管公司已经将其保管范围延伸到该路段,因此,物管公司和赵先生已经建立了事实上保管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先生作为一名拥有驾照的人,应当知晓场所未经政府审批,不可用作停车场,其停车行为是违章行为,加大了保管难度,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物管公司赔偿3.9万元。
物管公司不服,上诉称保安的“帮忙看管”是个人的义务帮忙,不代表公司职务行为。近日广州中院二审不予采纳该意见,认为保安指引赵先生开离停车场,且明知最后停放位置,若认为不合适或加重保管难度,就应及时提出。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